如果您的网站有以下文化产品类型及服务就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音乐娱乐产品;
2、美术品/艺术品;
3、动漫/动画产品;
4、展览、比赛活动;
5、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
6、游戏产品 (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发行)。
8、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网络表演等服务;
9、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
9、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 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如果企业没有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将会有什么后果呢?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处1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七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提供,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高不超过30000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